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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涂料备案依据及备案要求一、办理依据 《进口涂料检验监管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8号令) 《关于进口涂料有关检验问题的通知》(质检检函〔2002〕35号) 《关于印发<进口涂料检验监管工作操作程序>和<进口石材检验监管工作操作程序>的通知》(国质检检〔2002〕134号) 二、申请条件 涂料进口商或者进口代理商(以下称备案申请人)可根据需要,持相关资料申请备案。
四、随附资料 (一)备案申请应在涂料进口至少2个月前向备案机构提出,并提交以下资料: 1.《进口涂料备案申请表》; 2.备案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需分装的进口涂料的分装厂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进口涂料生产商对其产品中有害物质含量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声明; 5.关于进口涂料产品的基本组成成份,包装情况说明; 6.MSDS 物质安全数据资料; 7.标签及中文译本; 8.所申请备案涂料的实物图片,图片要求清晰描述所申请备案涂料的外观、型号、品牌、产地、标签及标记; 9.HS编码3208项下的涂料,若有使用稀释剂,还需提供稀释剂资料及配比; 10.其中HS编码为32089010的涂料还需提供硬化剂稀释剂资料、配比、光泽度资料; 11.若为贸易型企业,需提供产品用途声明。 备注1:所有提交资料均须加盖企业印章,第5至11条的资料要求提供一式两份,其他资料提供一份。 备注2:以上资料需按顺序汇编成册。 五、办理时限 备案申请审核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申请人签发受理通知书; 备案申请人送交样品后,15个工作日出具检测结果; 备案申请人资格、备案申请资料和产品检测报告均通过审核的,自全部通过审核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申请人签发进口涂料备案书。 六、收费标准 实施备案不收费,样品检测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发改价格〔2003〕2357号)收取专项检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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